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6年9月版)
重要提示: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 合约 前仔细阅读本 合约 各条款,关注您在本 合约 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 合约 有任何疑问,请 致电热线或 向经办行咨询。
甲方 (发卡银行)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信用卡申领人) :
基于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甲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甲、乙双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合约。
第一条 名词释义
1、授信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 一定期限 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包括有担保的授信额度和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即无担保的授信额度。
2、 信用卡密码 , 包括 但不限于 消费 密码 、网上银行 及 手机银行 登录密码 、网上支付 密码 、电话交易 密码 、交易动态码。 信用卡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服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消费等。
3、预借现金交易, 包括现金提取 和 现金转账。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4、自助转账业务:指乙方利用甲方自助服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设备)进行现金转账交易的业务。
5、圈存:指 乙方 直接使用现金为电子现金账户充值,或乙方 将 芯片卡或磁条和芯片复合卡 信用卡账户可用额度 内的 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6、本合约未明确的名词释义,与甲方信用卡章程规定一致。
第二条 申领 及信息披露
1、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2、 乙方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 申请 信用卡 , 并承诺完全遵守甲方信用卡章程 、 本合约 ;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还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乙方申领信用卡为特定产品的,还应遵守该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
3、乙方 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 如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乙方应 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电话(4009 - 962000)或到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因乙方变更不及时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无论乙方申请 是否通过、信用卡是否终止 , 乙方 资料均不 予以 退还。
4、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过程中 向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等 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查询、处理、留存和使用其财产 或 个人信息 、 资信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以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甲方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 或资料, 可用于 信用卡批核、 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
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
5.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向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报送 乙方相关信息及 资料 ;
5.2乙方 同意并授权甲方向其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代理人、金融行业协会、甲方信用 卡联合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 )披露乙方相关信息及资料;
5.3乙方同意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甲方 委托 并 与 其 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机构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范围内 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指定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人提供)乙方相关信息或资料 用于案件调查 、 债务追索等。 本款所述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 。
5.4 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之目的 ,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其信息用于向乙方 提供 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
甲方应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乙方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6、 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 及 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要求 披露 的、甲 方 已取得乙方授权或同意的除外。
7、附属卡申领
7.1主卡持卡人 可为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
7.2 同一客户账户下的主卡和附属卡共享该账户的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账务被记入主卡账户,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承担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 主卡持卡人 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
第 三 条 批核及授信额度管理
1、 甲方有权 根据 乙方个人信息及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 、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 , 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 , 核给 账户授信 额度 等 。
2、 甲方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进行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授信额度 可 设有效期。
3、甲方要求乙方为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乙方应提供合适的担保,担保相关的法律文本另行签订。授信额度包括循环额度和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仅支持一种担保方式,一次性额度单次申请时乙方仅可提供一种担保方式。如担保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范围)发生变更,或需追加担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变更担保的相关法律文本。
4、一个信用卡账户同时存在信用额度和有担保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时,优先使用有担保的授信额度。
5 、甲方 有权 根据 乙方 交易、还款等 历史 用卡情况、 信息变更、 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随时调整乙方账户的各类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 调整乙方本金还款周期, 或者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甲方调整授信额度 、 信用卡等级 及 /或本金还款周期, 可通过短信、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该调整的, 可在调整后 向甲方申请恢复其原授信额度,但以甲方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 合约 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应对已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
第 四 条 使用和保管
1、乙方 收到信用卡 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 乙方可通过 甲方营业网点 柜面或 ATM等自助设备 进行信用卡账户 查询、还款 。不同信用卡产品具有不同的功能,信用卡可具备 境内外消费、 自动现金分期、 分期付款、取现、存款计息 等功能。如为 精英人生(极光版)信用卡产品,取现即自动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分期 金额为取现金额,分期期数默认为卡片本金还款周期,还款方式默认为每期付费,到期一次性还本,持卡人除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外,还须遵守该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甲方 现金分期 业务规则。具体产品情况以甲方公布的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为准。
3、 乙方已完全 了解并 知悉 信用卡 自助转账业务风险, 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本人申领信用卡时同时 开通 所有自助服务渠道的信用卡自助转账 功能。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款,请乙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
4 、乙方 收到信用卡 后, 应 通过甲方客服热线、任意网点及其他甲方支持的渠道 办理 激活 手续, 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 , 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 姓名 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5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额、外汇管制等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甲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6 、乙方不得转借、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 其 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 对卡片进行冻结、止付等操作,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向其 收取 罚款 ,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 、乙方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 乙方不得以此拒偿 信用卡项下 债务,也不得以退货等 方式 向甲方索取退款。
8 、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并遵守甲方关于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信息泄露或网上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使用“银联” (或“万事达卡”) 标识信用卡,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 (或“万事达卡”) 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 (或“万事达卡”) 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
10、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记账。乙方在除中国银联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甲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甲方入账当日甲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和相关机构收取的国际结算手续费。开通上述功能的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1 1 、甲方 可 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 服务,前提是信用卡卡片状态正常 。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 进行 虚假交易等 欺诈活动用以 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 ; 对 因此取得的 专享权益 , 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 此增加 的费用。
1 2 、乙方 有权在 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 时 获赠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积分、服务和权益等)等,但在获赠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 致使其 不再符合活动条件 的 ,甲方有权按 公示的 活动细则 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除 与获赠 礼品、礼遇 等额 价值 的积分或款项) 。
1 3 、 电子现金账户
13.1信用卡为芯片(IC)卡或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的,除信用卡账户外还 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
13.2电子现金账户 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但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 等其他支付结算 功能 。 电子现金账户 不 记名 、 不挂失 、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
13.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 乙方 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 ATM等自助设备等甲方支持的渠道圈存资金为电子现金账户充值。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信用卡非预借现金交易。
13.4 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 , 交易 时 不 核验 交易密码 、 不核对 乙方 签名 。 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3.5 乙方 仅可以在销卡 并交回卡片 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
14、 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被他人占有等情形,乙方应及时 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甲方支付 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造、盗用发生的经济损失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但 有权机关依法扣划 的情形 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
1 5 、信用卡卡片损坏而无法使用的,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甲方为其补发新卡并按规定收取换卡手续费。
16、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 ,但乙方 使用信用卡形成的 债权债务关系 不因卡片 逾期失效 、 换卡 等原因而 灭失 。
17、换卡
17.1 甲方有权根据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 等 决定是否为 乙方 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 不续卡、 不换卡、销户 , 卡片状态异常,或属 到期不自动续卡的特殊产品除外。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有未结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全部清偿的,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 到期 不续卡、 不换卡、销户 申请。
17.2 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的,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换卡。
17.3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导致无法用卡或补换 同类信用 卡的,本行可换发其他种类卡片,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持卡人。
18、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信用卡项下违约事件 :
18.1 未遵守 甲方 信用卡章程、本合约、 产品手册、 其他与甲方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
18.2 存在或疑似存在洗钱、欺诈、恐怖融资、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偿还任何性质的贷款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
18.3 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 乙方 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
18.4 未能按时还款;
18.5发生 身份证件被盗用 、 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 还款能力下降 、 预留联系方式失效 、 资信状况恶化 等情形 , 或 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 的 ;
18.6 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套现、骗取积分 (或 奖品 、 增值服务等 )的 违法违规行为 ;
18.7 用于非卡片指定功能(如非个人日常消费)类交易的 。
18.8发生其他甲方认为风险不可控的情形。
19、 出现前款违约事件时,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 信用卡项下 全部债务的义务, 甲方 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9.1 宣布信用卡项下 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 未到期的剩余分期本金 、 手续费)全部 提前 到期 , 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 ;
19.2 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 ;
19.3 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 直接 向乙方 催讨信用卡项下欠款或通过乙方指定联系人、 近亲属 、 工作单位 等向乙方代为转告欠款事宜;
19.4 行使担保物权或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
19.5 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 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 甲方 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 甲方 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
19.6有权 对乙方进行警告,有权 不经通知、提醒 乙方 而直接 采取 监控、核实、限制乙方信用卡交易 ,必要时可 对信用卡采取收回、没收、管制、止付等措施。
20、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 ; 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五 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凭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内。乙方应承担信用卡上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消费 透支本金、 预借现金交易本金、 利息、 信用卡 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及 其他款项。
2、 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 乙方享有自银行 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 ,节假日不顺延,下同 )之间时间 段非现金类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待遇内容具体以乙方申领信用卡的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 未全额还款的,不 享有 免息还款 期待遇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正常计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上述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罚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3、 乙方在授信额度内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 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息,按 日利率万分之五( 年化 利率 为 18%) 、 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乙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5、乙方使用信用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取现手续费、滞纳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各项手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以 甲方 公布的 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 为准,乙方可通过甲方官网、各营业网点公告等 途径查询 。 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6、 信用卡的各项费用 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费用 原则上在卡片激活后收取 , 但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7 、 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款)不计息, 但 特定产品 或 与本行 另有 约定的除外。存款计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 六 条 对账单及还款
1、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甲方于每月账单日向乙方发送 纸质或电子 对账单,但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无 应 偿还余额、采用其他对账方式 或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短信及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2、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 ( 含 ) 的对账单,但索取近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 应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已认可全部交易。
4、乙方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甲方协助乙方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协助核查时,乙方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 通过 甲方任一营业网点柜面、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
6、 信用卡还款方式包括 自动转账还款 、 主动还款 方式 。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乙方 在此 授权甲方于 到期还款日或还款宽限期内 从 其 指定扣款账户中扣 划相关 款 项至 信用卡账户 用 以清偿欠款 ; 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其指定扣款账户内 资金足额; 如指定扣款账户 内资金不足的 ,甲方可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 ; 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乙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乙方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还款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7、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如选择全额还款 的 ,则乙方 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全部应还款额,且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 的 ,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
8 、信用卡还款 顺序
8 .1 正常还款及逾期1-90个自然日(含)还款的, 按 费用、利息、 预借现金本金 、 分期付款本金 、 消费本金 的顺序进行还款,但如为万事达卡和磁条卡,先收利息后还费用。
8.1.1 费用 , 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费用,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费用;
8.1.2 利息 , 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利息,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8.1.3 指 分期已摊销 但 未偿还 本金,持卡人 先偿还一次性大额分期付款本金, 再偿还使用循环额度的分期本金, 同类型的分期付款本金按申请顺序先后偿还 。
8.2 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还款的,按照 预借现金 本金(含转账交易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后费用 、应收利息 的顺序进行冲还。
8.3 授信额度中有担保额度的,优先偿还非担保额度欠款。持卡人有上期未还款金额的, 甲方信用卡产品默认 先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 。精英人生(极光版)产品,若持卡人自主选择优先偿还取现剩余本金(即现金分期未摊销本金),则还款时优先偿还现金分期剩余未摊销本金,再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具体按甲方公布的 现金分期 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
第七条 注销
1、 信用卡注销时,乙方应 一次性清偿 信用卡项下全部 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已记账、未记账的交易款项) ,并终止与商户签订的分期付款 协议 。同时 ,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 提供 的所有 增值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主卡销户时 , 同一 信用卡 账户下所有卡 同时注销 。乙方 申请销户时 ,应及时到营业网点提取溢缴款 ;电子现金账户如有余额,可 通过 至甲方 任意网点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3 、乙方注销卡片的申请,一般自甲方 受理 之日起第90天生效 ;但如为 磁条卡 或万事达卡 的 , 注销申请自甲方 受理 之日起的第45天生效。甲方保留决定并更改卡片注销生效时间的权利。卡片注销生效时间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 送达
1、 甲方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催收函、对账单、律师函等,若涉及诉讼的还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等。
2、 除另有约定外, 乙方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住所地 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 甲方 ,否则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3、 申请表 载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因受送达人自己的原因,发生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告知、本人或指定的代收人拒收情形的,导致诉讼文书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诉讼文书等被退回的,视为送达。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约或因本合约引起的 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 向 甲方 受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一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为乙方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为向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控制风险,甲方将对甲方与乙方的通话进行录音。
2、 甲方 可以将本 合约 项下任何权利转让予第三人包括债权本身,但未经 甲方 书面同意 乙方 不得将本 合约 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3、 未尽事宜 ,按甲方信用卡章程 、 业务规则、 相关信用卡 产品 手册 、 使用指南 等执行,按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
4、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及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 产品 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通过甲方网站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通知乙方。如乙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
5、 甲方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若与本 合约 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6、 本合约经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 、 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 合约 前仔细阅读本 合约 各条款,关注您在本 合约 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 合约 有任何疑问,请 致电热线或 向经办行咨询。
甲方 (发卡银行)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信用卡申领人) :
基于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甲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甲、乙双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合约。
第一条 名词释义
1、授信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 一定期限 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包括有担保的授信额度和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即无担保的授信额度。
2、 信用卡密码 , 包括 但不限于 消费 密码 、网上银行 及 手机银行 登录密码 、网上支付 密码 、电话交易 密码 、交易动态码。 信用卡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服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消费等。
3、预借现金交易, 包括现金提取 和 现金转账。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4、自助转账业务:指乙方利用甲方自助服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设备)进行现金转账交易的业务。
5、圈存:指 乙方 直接使用现金为电子现金账户充值,或乙方 将 芯片卡或磁条和芯片复合卡 信用卡账户可用额度 内的 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6、本合约未明确的名词释义,与甲方信用卡章程规定一致。
第二条 申领 及信息披露
1、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2、 乙方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 申请 信用卡 , 并承诺完全遵守甲方信用卡章程 、 本合约 ;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还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乙方申领信用卡为特定产品的,还应遵守该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
3、乙方 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 如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乙方应 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电话(4009 - 962000)或到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因乙方变更不及时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无论乙方申请 是否通过、信用卡是否终止 , 乙方 资料均不 予以 退还。
4、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过程中 向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等 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查询、处理、留存和使用其财产 或 个人信息 、 资信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以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甲方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 或资料, 可用于 信用卡批核、 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
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
5.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向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报送 乙方相关信息及 资料 ;
5.2乙方 同意并授权甲方向其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代理人、金融行业协会、甲方信用 卡联合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 )披露乙方相关信息及资料;
5.3乙方同意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甲方 委托 并 与 其 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机构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范围内 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指定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人提供)乙方相关信息或资料 用于案件调查 、 债务追索等。 本款所述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 。
5.4 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之目的 ,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其信息用于向乙方 提供 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
甲方应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乙方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6、 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 及 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要求 披露 的、甲 方 已取得乙方授权或同意的除外。
7、附属卡申领
7.1主卡持卡人 可为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
7.2 同一客户账户下的主卡和附属卡共享该账户的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账务被记入主卡账户,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承担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 主卡持卡人 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
第 三 条 批核及授信额度管理
1、 甲方有权 根据 乙方个人信息及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 、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 , 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 , 核给 账户授信 额度 等 。
2、 甲方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进行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授信额度 可 设有效期。
3、甲方要求乙方为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乙方应提供合适的担保,担保相关的法律文本另行签订。授信额度包括循环额度和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仅支持一种担保方式,一次性额度单次申请时乙方仅可提供一种担保方式。如担保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范围)发生变更,或需追加担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变更担保的相关法律文本。
4、一个信用卡账户同时存在信用额度和有担保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时,优先使用有担保的授信额度。
5 、甲方 有权 根据 乙方 交易、还款等 历史 用卡情况、 信息变更、 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随时调整乙方账户的各类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 调整乙方本金还款周期, 或者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甲方调整授信额度 、 信用卡等级 及 /或本金还款周期, 可通过短信、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该调整的, 可在调整后 向甲方申请恢复其原授信额度,但以甲方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 合约 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应对已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
第 四 条 使用和保管
1、乙方 收到信用卡 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 乙方可通过 甲方营业网点 柜面或 ATM等自助设备 进行信用卡账户 查询、还款 。不同信用卡产品具有不同的功能,信用卡可具备 境内外消费、 自动现金分期、 分期付款、取现、存款计息 等功能。如为 精英人生(极光版)信用卡产品,取现即自动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分期 金额为取现金额,分期期数默认为卡片本金还款周期,还款方式默认为每期付费,到期一次性还本,持卡人除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外,还须遵守该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甲方 现金分期 业务规则。具体产品情况以甲方公布的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为准。
3、 乙方已完全 了解并 知悉 信用卡 自助转账业务风险, 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本人申领信用卡时同时 开通 所有自助服务渠道的信用卡自助转账 功能。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款,请乙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
4 、乙方 收到信用卡 后, 应 通过甲方客服热线、任意网点及其他甲方支持的渠道 办理 激活 手续, 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 , 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 姓名 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5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额、外汇管制等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甲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6 、乙方不得转借、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 其 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 对卡片进行冻结、止付等操作,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向其 收取 罚款 ,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 、乙方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 乙方不得以此拒偿 信用卡项下 债务,也不得以退货等 方式 向甲方索取退款。
8 、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并遵守甲方关于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信息泄露或网上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使用“银联” (或“万事达卡”) 标识信用卡,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 (或“万事达卡”) 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 (或“万事达卡”) 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
10、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记账。乙方在除中国银联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甲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甲方入账当日甲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和相关机构收取的国际结算手续费。开通上述功能的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1 1 、甲方 可 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 服务,前提是信用卡卡片状态正常 。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 进行 虚假交易等 欺诈活动用以 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 ; 对 因此取得的 专享权益 , 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 此增加 的费用。
1 2 、乙方 有权在 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 时 获赠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积分、服务和权益等)等,但在获赠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 致使其 不再符合活动条件 的 ,甲方有权按 公示的 活动细则 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除 与获赠 礼品、礼遇 等额 价值 的积分或款项) 。
1 3 、 电子现金账户
13.1信用卡为芯片(IC)卡或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的,除信用卡账户外还 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
13.2电子现金账户 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但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 等其他支付结算 功能 。 电子现金账户 不 记名 、 不挂失 、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
13.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 乙方 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 ATM等自助设备等甲方支持的渠道圈存资金为电子现金账户充值。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信用卡非预借现金交易。
13.4 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 , 交易 时 不 核验 交易密码 、 不核对 乙方 签名 。 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3.5 乙方 仅可以在销卡 并交回卡片 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
14、 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被他人占有等情形,乙方应及时 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甲方支付 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造、盗用发生的经济损失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但 有权机关依法扣划 的情形 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
1 5 、信用卡卡片损坏而无法使用的,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甲方为其补发新卡并按规定收取换卡手续费。
16、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 ,但乙方 使用信用卡形成的 债权债务关系 不因卡片 逾期失效 、 换卡 等原因而 灭失 。
17、换卡
17.1 甲方有权根据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 等 决定是否为 乙方 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 不续卡、 不换卡、销户 , 卡片状态异常,或属 到期不自动续卡的特殊产品除外。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有未结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全部清偿的,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 到期 不续卡、 不换卡、销户 申请。
17.2 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的,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换卡。
17.3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导致无法用卡或补换 同类信用 卡的,本行可换发其他种类卡片,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持卡人。
18、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信用卡项下违约事件 :
18.1 未遵守 甲方 信用卡章程、本合约、 产品手册、 其他与甲方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
18.2 存在或疑似存在洗钱、欺诈、恐怖融资、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偿还任何性质的贷款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
18.3 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 乙方 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
18.4 未能按时还款;
18.5发生 身份证件被盗用 、 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 还款能力下降 、 预留联系方式失效 、 资信状况恶化 等情形 , 或 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 的 ;
18.6 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套现、骗取积分 (或 奖品 、 增值服务等 )的 违法违规行为 ;
18.7 用于非卡片指定功能(如非个人日常消费)类交易的 。
18.8发生其他甲方认为风险不可控的情形。
19、 出现前款违约事件时,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 信用卡项下 全部债务的义务, 甲方 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9.1 宣布信用卡项下 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 未到期的剩余分期本金 、 手续费)全部 提前 到期 , 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 ;
19.2 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 ;
19.3 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 直接 向乙方 催讨信用卡项下欠款或通过乙方指定联系人、 近亲属 、 工作单位 等向乙方代为转告欠款事宜;
19.4 行使担保物权或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
19.5 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 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 甲方 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 甲方 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
19.6有权 对乙方进行警告,有权 不经通知、提醒 乙方 而直接 采取 监控、核实、限制乙方信用卡交易 ,必要时可 对信用卡采取收回、没收、管制、止付等措施。
20、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 ; 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五 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凭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内。乙方应承担信用卡上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消费 透支本金、 预借现金交易本金、 利息、 信用卡 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及 其他款项。
2、 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 乙方享有自银行 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 ,节假日不顺延,下同 )之间时间 段非现金类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待遇内容具体以乙方申领信用卡的产品手册及相关说明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 未全额还款的,不 享有 免息还款 期待遇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正常计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上述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罚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3、 乙方在授信额度内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 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息,按 日利率万分之五( 年化 利率 为 18%) 、 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乙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5、乙方使用信用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取现手续费、滞纳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各项手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以 甲方 公布的 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 为准,乙方可通过甲方官网、各营业网点公告等 途径查询 。 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6、 信用卡的各项费用 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费用 原则上在卡片激活后收取 , 但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7 、 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款)不计息, 但 特定产品 或 与本行 另有 约定的除外。存款计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 六 条 对账单及还款
1、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甲方于每月账单日向乙方发送 纸质或电子 对账单,但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无 应 偿还余额、采用其他对账方式 或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短信及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2、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 ( 含 ) 的对账单,但索取近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 应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已认可全部交易。
4、乙方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甲方协助乙方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协助核查时,乙方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 通过 甲方任一营业网点柜面、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
6、 信用卡还款方式包括 自动转账还款 、 主动还款 方式 。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乙方 在此 授权甲方于 到期还款日或还款宽限期内 从 其 指定扣款账户中扣 划相关 款 项至 信用卡账户 用 以清偿欠款 ; 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其指定扣款账户内 资金足额; 如指定扣款账户 内资金不足的 ,甲方可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 ; 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乙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乙方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还款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7、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如选择全额还款 的 ,则乙方 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全部应还款额,且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 的 ,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
8 、信用卡还款 顺序
8 .1 正常还款及逾期1-90个自然日(含)还款的, 按 费用、利息、 预借现金本金 、 分期付款本金 、 消费本金 的顺序进行还款,但如为万事达卡和磁条卡,先收利息后还费用。
8.1.1 费用 , 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费用,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费用;
8.1.2 利息 , 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利息,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8.1.3 指 分期已摊销 但 未偿还 本金,持卡人 先偿还一次性大额分期付款本金, 再偿还使用循环额度的分期本金, 同类型的分期付款本金按申请顺序先后偿还 。
8.2 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还款的,按照 预借现金 本金(含转账交易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后费用 、应收利息 的顺序进行冲还。
8.3 授信额度中有担保额度的,优先偿还非担保额度欠款。持卡人有上期未还款金额的, 甲方信用卡产品默认 先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 。精英人生(极光版)产品,若持卡人自主选择优先偿还取现剩余本金(即现金分期未摊销本金),则还款时优先偿还现金分期剩余未摊销本金,再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具体按甲方公布的 现金分期 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
第七条 注销
1、 信用卡注销时,乙方应 一次性清偿 信用卡项下全部 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已记账、未记账的交易款项) ,并终止与商户签订的分期付款 协议 。同时 ,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 提供 的所有 增值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主卡销户时 , 同一 信用卡 账户下所有卡 同时注销 。乙方 申请销户时 ,应及时到营业网点提取溢缴款 ;电子现金账户如有余额,可 通过 至甲方 任意网点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3 、乙方注销卡片的申请,一般自甲方 受理 之日起第90天生效 ;但如为 磁条卡 或万事达卡 的 , 注销申请自甲方 受理 之日起的第45天生效。甲方保留决定并更改卡片注销生效时间的权利。卡片注销生效时间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 送达
1、 甲方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催收函、对账单、律师函等,若涉及诉讼的还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等。
2、 除另有约定外, 乙方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住所地 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 甲方 ,否则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3、 申请表 载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因受送达人自己的原因,发生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告知、本人或指定的代收人拒收情形的,导致诉讼文书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诉讼文书等被退回的,视为送达。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约或因本合约引起的 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 向 甲方 受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一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为乙方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为向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控制风险,甲方将对甲方与乙方的通话进行录音。
2、 甲方 可以将本 合约 项下任何权利转让予第三人包括债权本身,但未经 甲方 书面同意 乙方 不得将本 合约 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3、 未尽事宜 ,按甲方信用卡章程 、 业务规则、 相关信用卡 产品 手册 、 使用指南 等执行,按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
4、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及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 产品 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通过甲方网站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通知乙方。如乙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
5、 甲方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若与本 合约 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6、 本合约经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 、 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