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外汇结算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
5、内资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
(1)若企业提供的是新版营业执照(三码合一),则无需再提供第2、3项材料;
(2)若企业未申办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对外贸易进出口,则无需提供第5项材料;
(3)若企业无第5项材料,则必须提供一份关于其唯一正式对外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声明;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
2、单位情况表(一式两联)(左上角加盖企业公章);
3、单位存款账户印鉴业务申请书(一式两联)(盖制预留印鉴章,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
4、若非法人前来办理,还需填制《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资本项下外汇专用账户由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审核后批准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