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本协议指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等实体介质。
Ⅲ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电子渠道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限额,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甲方Ⅰ类银行账户。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 账户开立
1、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
2、甲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甲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应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3、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4、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同名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5、自2016年12月1日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I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第五条 甲方声明及承诺
1、甲方声明并承诺,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甲方承诺: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甲方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意遵守乙方对外公布的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出租、出借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
第六条 支付结算管理
1、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乙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如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可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3、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有权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4、如甲方属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在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乙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核算。
6、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7、甲方在乙方留存的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8、本协议项下账户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限额,II类户、III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的限额,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账户的使用、注销
1、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注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甲方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办理II、III类户变更业务的,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4、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增值税
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内容。
2、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九条 客户信息保护
1、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2、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3、乙方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常熟农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